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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江南登录入口公共需求的决定:公共选择
产品特点: 公共选择(Public choice):是指人们提供什么样的公共物品,怎样提供和分配公共物品以及设立相应匹配规则的行为与过程。它又称新经济学或学的经济学( Economics of politic产品说明
公共选择(Public choice):是指人们提供什么样的公共物品,怎样提供和分配公共物品以及设立相应匹配规则的行为与过程。它又称新经济学或学的经济学( Economics of politics),是一门介于经济学和学之间的新的交叉学科(应用经济学),它以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尤其是理性人假设)、原理和方法作为分析工具,来研究和刻画市场上的主体的行为和市场的运行。
现实中选择的问题,这里是指公共选择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从个人偏好得出一个集体的偏好;公共选择应遵循的原则是:所做出的决策或选择应达到社会整体效用的最大化或促使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不断提高。公众偏好的表达方式:最主要的方式是由公民直接投票,即通过投票方式选择方案、选举代表等来表达公众的偏好或意愿。
公共选择有多种依据:1,习惯或宗教法典,即依据共同接受的习惯或宗教法典作出有关共同事物的决定;2,者,即由一个人或一个小集团决定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事务;3,集中计划,既由中央制定一个涉及经济和其他社会事务的具有强制性的指令性计划,并运用行政手段加以实施;4,公众投票,即通过投票方式来使全体社会成员的个人偏好转换为一个集体的偏好,并以此直接或间接的共同决定与他们有关的集体事务。
在现代社会的生活中,尤其是在公共需求的决定过程中,公民投票是公共选择最主要的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公共需求并非必然或直接地表现为大多数公众的偏好,但就一般的公共需求而言,则是大多数公众的偏好。
在间接条件下,一般是由公民直接选举代表并由其代表在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充分地体现他们的偏好,或者向更高层次的决策者反映他们的意愿。代表选举制度作为间接制的表现形式,其作用就在于将多数人的意愿转化为掌握管理权力的少数人的权威。
公众偏好表达缺陷:在实际的公共选择过程中,由于存在着大量利益冲突,使得部分公民不愿意表达自己的真实偏好,从而在客观上存在着说谎和向政府提供虚假信息的动机和可能。尤其是在公共需求的决定上更容易使人们产生这种动机:如果一个人意识到对公共商品的支出负担(如税收负担)与其对公共商品“显示的偏好”之间存在着某种正向关系时,他就可能产生低报需求的动机,并在公共选择过程中隐藏其真实的偏好。由于这些人表达的信息不真实,会误导公共政策的制定,使公共政策与真实之间、公共商品的提供与真实的公共需求之间出现差异。
公共选择的投票规则是把个人偏好集合成集体决定的方法。在不同的社会或制度下,由于对个人偏好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同,在公共选择和政策决定过程中的规则和方法也就有很大的不同。
投票的一致性原则:是指在公共选择过程中,任何一项提案在最终成为公共政策之前必须获得所有投票者的赞成。在一致性原则下,所有的投票者能够在公共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税收的负担以及个人所得的份额上都完全达成一致,最终的结果使得100%的投票者都会感到满意,因此一致性原则又称一致满意原则。但是,一致同意的投票规则也存在着严重缺陷:复杂、投票成本高。在这种规则下,所有的政策(议案)都需要得到每一个人的同意,这就需要支付巨大的成本来说服反对者,一直到最后一个反对者也被说服。(赞成/弃权/反对)
投票的多数性规则:是指在一项提案最终成为公共政策之前必须经过多数投票者的赞成。根据在公共选择程序中不同的技术性设置,投票的多数性规则可以分为简单多数规则和复杂多数规则。简单多数规则:是指当对一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只要获得多数票(相对多数,例如我国地区选制)或超过半数赞成票(绝对多数),该议案就可以获得通过。与简单多数不同,复杂多数(或“超多数”)规则要求一项议案的通过要获得超过多数(如2/3)的赞成票(美国克林顿案)。
最理想的规则是一致性规则,但这难以实现;多数性规则是一种最现实的规则,但却不够理想。为此,布坎南、塔洛克以及其他一些经济学家又提出了最优多数规则。这是从成本角度对多数性规则进行优选的结果。它是指在公共选择过程中,如果有一种多数性规则是成本最低的规则,那么它同时也就是最优多数规则。
最优多数规则产生的主要依据在于:在一致性原则下,即使能够得到100%的赞成票,也需要花费巨大的“劝说”成本;在多数性规则下,假设一项提案能使一部分人得益,但在所有投票者之间又不能达成共识,要使这项提案获得通过,也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此外,在所有反对这项提案的投票者中,一部分人可能是效用无差异,他们可能投赞成票或弃权票,也可能最终“随便”投了反对票;但对于大多数反对者来讲,则完全可能是因为这项提案损害了他们的利益或效用,因此反对者也将为这项提案付出一定的成本。那么,一种公共选择方式,无论多么完美,如果不能最大幅度的降低这类成本,就不是一个最优的公共选择方式。
第一类是抉择成本,即运用不同手段使得投票者赞成提案的成本。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成本、劝说成本、谈判成本、机会成本。行政管理成本:一般是固定成本,即它基本上不受参与选择过程的人数(或决策群体大小)以及选择的重要性的影响。劝说成本:即对所有投票者进行宣传、说服等方面的成本。这种成本将会随着参与群体的增加而增大。谈判成本:即为了征得一些社会成员的同意而开出某项条件时所必须付出的成本。机会成本:由于某项提案被延迟执行而付出的成本。
第二类是外部成本,指表决通过的提案对反对者带来的负外在效应。下图曲线E代表外部成本,曲线D代表选择成本,N*代表最优点赞成率。
在公共选择过程中,这种抉择成本与外在成本的反向运动实际上也已经隐含着一种最优多数性规则。这种最优的多数规则产生于对两种成本的最佳平衡。布坎南和塔洛克认为,最优的多数就是抉择成本与外部成本之和最小的那个多数,在上图中就是由曲线(D+E)最低点所对应的赞成率N*。
多数投票规则会存在一些技术和程序上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被称之为“投票之谜”(或“投票悖论”),它是指在所有可供选择的方案中,没有一个方案能够获得多数票。
实际上,在多数投票规则下,要避免投票之谜,并能够产生最优方案,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投票者应具有单峰偏好;第二,对方案进行两两表决。所谓“峰”是指投票人效用曲线上的一个点,该点所有相邻点的效用都低于它,即由此点向任何方向的偏离,都意味着他的效用减少。
产生投票之谜的原因之一,就是双峰或多峰偏好的存在,即一个投票人同时对两个以上的方案都投赞成票。在单峰偏好条件下,还必须是对备选方案进行两两表决。这样就能产生一个最优的决策结果。
将偏好在所有投票人的偏好中居于中间位置的投票者,称之为中间投票人。在投票人单峰偏好的条件下,理性投票人通过两两选择,就能够产生一个稳定均衡的结果,而且还会确认一种其偏好占优势的特定投票人,即中间投票人。
中间投票人定理:如果所有投票人的偏好是单峰的,那么在多数投票规则下,投票的结果是中间投票人获胜。这表明:在遵循多数投票规则的公共选择过程中,公共需求决定于中间投票人的偏好。(不是最好的选择,也不能是最差的,是大家都能接受的选择!)
每一种方法选择的最终结果都不相同。换言之,尽管每个人的偏好顺序没有任何变化,仅仅因为两两选择的顺序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选择结果。这不能不使我们提出疑问:是否还存在一种能够不受投票程序以及其他外在因素影响并能产生均衡结果的决策机制?
答案是:要寻找这样一种决策机制,即它所产生的结果不受投票程序的影响,同时又不限制投票人的偏好以及进行的独立决策,并能最终将所有个人的偏好转换成一种社会的偏好,是不可能的。这就是著名的阿罗不可能定理。
G·塔洛克(Gordon Tullock)的研究表明,“投票之谜”产生的可能性大小,主要取决于投票的人数和可选方案的个数。
如果以N代表由个人偏好决定的理想或目标数目,以M代表可供选择的提案(方案)个数。那么,在多数投票规则中产生“投票之谜”的概率为:P=A(N,M)
式中的A表示函数关系。该函数是一增函数,即在投票人数一定时,N或M越大则出现投票之谜的可能性越大。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的理想或提案数太多是出现投票之谜的重要原因;但如果投票人数N一定,且每个投票人数只有一个“理想”时,提案数M的值越大,产生投票之谜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或者M一定时,N的数值越大出现投票之谜的可能性就越小。
布坎南和塔洛克都认为,投票交易,无论从资源的有效配置还是从福利分配的角度看,都使得多数投票制更加有效。因为通过个人之间的投票交换,就会使得在原有条件下根本无法达成的协议而变的使各方都能接受。从这个意义上讲,投票交易不失为解决投票之谜的一种办法。(打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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